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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8〕3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送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年8月27日前反馈我厅。该导则征求意见稿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http://www.zjjs.com.cn)下载。

联系人:厅村镇处  钱科

电话:0571-89892087

传真:0571-8989208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指导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本导则。导则提出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的目标、原则、内容和要求。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规划、规划成果、规划管理和实施等七个章节以及文本编制大纲一个附件。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处负责解释。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中心、杭州市农村能源办公室、浙江天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1总则

1.1为指导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切实削减农村污染排放,保护农村水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规划的编制,也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期实施方案的编制。市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1.3规划应遵照深入调研、客观评价、科学规划的基本原则,体现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具有可行性和适度前瞻性。

1.4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相关规定。

2术语

2.1县域

县(市、区)行政辖区的地域范围。

2.2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和农家乐经营产生的污水,包括冲厕、炊事、洗涤等活动产生的污水。

2.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包括农村生活污水管道系统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4农村生活污水管道系统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包括接户管、支管、干管、检查井和提升泵站等。

2.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

2.6农户受益率

农村居民生活污水接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农户数占县域所有农户数的比例。

2.7农村污水治理覆盖率

建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并进行运维管理的行政村数量占县域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

2.8纳厂处理

农村生活污水通过管道系统收集输送到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治理方式。

2.9集中处理

通过较大范围的管道系统,对村庄或一定区域内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并集中处理的方式。

2.10分散处理

无需大范围的管道系统,对单户或多户连片农村住户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就地收集处理的方式。

2.11标准化运维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工作符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评价标准》的运维过程。

2.12站长制

为分级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责任和义务而制定的责任制度,一般分为县级站长、镇级站长和村级站长。

3基本规定

3.1应以保护农村水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的,结合县域定位和农村实际情况,编制规划,以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维管理。

3.2规划编制单位应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开展充分调研,并进行问题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

3.3规划范围应为县域内农村地区的全部村庄。

3.4规划年限:近期至2020年,远期与总体规划年限一致。

3.5近期目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户受益率达到85%以上,其中已建成的日处理规模3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出水达标率不低于75%。远期目标:全面提高县域农村污水治理水平,出水达标率进一步提高。

4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规划应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采用改建、扩建和新建等方式,配套完善并优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4.1.2污水治理应鼓励源头控制和尾水的回收利用,推行节约用水,各类生活污水应全部收集处理。

4.1.3应对水环境及人居环境概况、农村生活污水现状做全面分析,并对已有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4.1.4管道系统原则上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对已采用合流制的村庄,宜进行改造;近期改造确有困难的,宜暂时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截流倍数宜采用2~5。

4.1.5农村非生活类污水原则上应单独收集、处理和排放;如需直接接入农村生活污水系统时,须经过技术认证,管理部门认可,并采取安全有效的接入措施。

4.2总体布局

4.2.1遵照尊重自然、城乡统筹、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分区分类的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突破行政区划、统筹考虑污水治理设施的布局。

4.2.2污水管道的定线、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排放口的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道路、流域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并对设施的用地、供电、防洪、防灾等方面提出要求。

4.2.3结合相关排水现状和规划目标,按接管纳厂优先、以镇(乡)带动村庄,明确区域纳厂处理的布局。

4.2.4对已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村庄,应评估原有污水系统布局的合理性,探讨城乡统筹发展的可行性;未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村庄,应合理规划,并考虑远期发展的需求。

4.3排放标准

4.3.1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水环境要求和水环境治理目标合理确定村庄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

4.3.2处理设施排放标准不得低于现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相关规定。

4.3.3接管纳厂处理的村庄,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道前应符合受纳污水处理厂的纳管要求。

4.4污水量计算

4.4.1农村生活污水量由农村规划人口乘以人均污水排放量计算确定。

4.4.2农村规划人口参考县市域总体规划,各镇总体规划及村庄布点确定。

4.4.3农村人均生活污水排放量宜按照实地开展典型村庄生活用水量、污水排放等情况调查结果确定,并根据实际监测值进行校核分析;无实际监测值的,可参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4.4.4对于不同来源、不同水质的污水,宜分别估算其污水量。

4.5污水管道系统建设

4.5.1污水管道的布置应根据村庄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照接管浅短、埋深小、尽可能重力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当污水不能重力自流排出时,应设提升设施。

4.5.2应对原有污水管道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造措施。

4.5.3污水管道的管径计算、流速选择、覆土深度及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设置的要求,应按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规范执行。

4.5.4污水管材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及对养护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进行选择和设计,不得采用明渠。

4.5.5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并安装防坠落装置;车行道检查井井盖一般采用铸铁或钢纤维材质,井盖表面应标记“污水”字样。

4.5.6提升设施的选址应根据服务范围,管道埋深,当地的地质条件,施工的难易程度,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等条件综合确定。

4.6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4.6.1处理设施的选址应远离一级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区,与农居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0米,否则应有可靠的卫生隔离措施;应采取较好的防洪防涝措施,并充分考虑当地规划和地形特点,管道铺设和供电情况及当地主导风向等因素。

4.6.2处理设施占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并注意节约用地。

4.6.3除自然处理技术可以因地制宜选择以外,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所选用的技术形式均不宜过多,可集中处理的不宜选择多点分散处理。

4.6.4农村生活污水接管前,应建设必要的预处理设施,其中农家乐、民宿、酒店等厨房含油废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前应设置隔油池(器);粪便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前应设置化粪池。

4.6.5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考虑污水来源、水量和水质、排放规律、用地条件、运维管理水平等因素,确保稳定可靠、经济合理。

4.6.5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兼顾景观的美化要求。

4.7尾水排放和利用

4.7.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

4.7.2应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水环境功能区的相关要求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尾水宜利用村庄周边沟渠、水塘、土地等途径进一步净化后排入受纳水体。

4.7.3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相关规定。

4.7.4回用水用于冲厕、道路浇洒、绿化浇灌、车辆冲洗等用途时应符合现行《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相关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用水时应符合现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相关规定。

4.8栅渣、污泥处置

4.8.1污水收集过程产生的栅渣应定期清理,并妥善处理。

4.8.2采用生物法处理污水产生的剩余污泥应定期处理和处置。

4.8.3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农村适宜的污泥处理设施与处置方式。

4.8.4污泥处理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也可进入市政系统与市政污泥一并处理。

4.8.5污泥的最终处置(土地利用、污泥填埋、建材制作等)应满足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等相关要求。

4.9投资估算

4.9.1建设规划投资宜按照《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与投资指南》进行估算。

4.9.2治理设施建设投资应对设施新建与改造分别估算,除建设投资外还应对污泥及其它废弃物处理处置投资、污水资源化投资等。

4.9.3建设投资区域上宜按照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重点区域、一般区域进行分区估算;类别上宜按照新建、改扩建等进行分类估算。

5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规划

5.1一般规定

5.1.1应落实以县级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5.1.2应充分调研运维管理现状,分析问题,结合县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发展需要,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分区分类提出合理的近、远期运维管理目标。

5.1.3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技术托管和总承包方式开展运行维护管理服务,宜实行“站长制”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5.1.4政府主管理部门应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纳入生态省建设等考核内容中。

5.1.5应提高各级运维管理人员能力水平,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各项培训。

5.1.6应结合各地运维管理平台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逐步提高运维管理水平,通过数据挖潜提高运维管理效率,有效降低能耗。

5.2总体布局和组织架构

5.2.1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现状、城镇污水处理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区域分布、设施站点数量、交通情况等,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布局。

5.2.2规划布局应细化到规划开发或撤并村落(城乡结合部),应体现城乡统筹、接管优先的原则,明确近、远期现有设施新建和提标改造设施的标准化运维具体目标,提出改造或提标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逐年落实。

5.2.3应对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重点水域等处理标准较高区域的治理设施作为重点运维对象,确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5.2.4结合组织现状,按照“五位一体”管理体系,设置各级责任主体职能,完善组织架构,提高运维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5.3标准化运维管理

5.3.1应以县域“五位一体”、“站长制”等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维管理体系为重点,以目标考核为抓手,以长效机制构建为核心,以平台建设等工作为手段,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管理体系。

5.3.2应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评价标准》制定运维标准化评价工作方案,以点带面逐步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管理试点,指导和引领运维工作标准化全面推进,确保运维标准化目标顺利完成。

5.4污水管道系统运维管理

5.4.1污水管道系统运维分为户内设施和管道设施两部分,户内设施宜由农户运维,管道设施应委托运维服务机构负责运维。

5.4.2应落实户内设施农户运维宣传引导工作,加强乡镇管理人员、村委班子成员、村级协调员及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对村民的宣传引导。

5.4.3污水管道系统不得接入企业、小作坊、畜禽养殖等非生活污水,运维管理部门及运维服务机构应对接管情况进行监督。

5.5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

5.5.1污水处理设施应由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负责运维。

5.5.2对非生活污水接入,且设施本身无针对非生活污水接入处理措施的治理设施,应制定相应的运维管理应急方案、机制。

5.5.3应对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排放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分析原因,给出解决措施。

5.5.4应具有应对台风、暴雨等突发事件的预案、措施。

5.6运维管理平台和信息系统

5.6.1应以县域为单位,建立和完善治理设施的基础档案信息数据库和数字化监管平台,建立设施管理信息上传反馈机制。

5.6.2县域为单位的运维管理平台,应包括基本信息、报表管理、考核管理、培训管理、资金管理、运维效果、动态监测等主要模块,且能正常运行。

5.6.3平台数据原则上先上传至市监管平台,再由市监管平台统一上传至省监管平台,通讯接口应符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平台接口规范(试行)》,鼓励与“智慧城市”等联动、共享。

5.6.4处理设施均应按照省统一处理设施身份证进行编码。

5.7运维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5.7.1制定并执行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5.7.2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标准化评价标准》(暂定),评价标准结果可作为省、市运维主管部门对运维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考核依据之一。

5.7.3依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第三方专业服务能力进行评价。

5.7.4省财政根据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补,市级财政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并探索评价结果与运维经费及乡镇考核挂钩的奖惩机制。

5.8运维资金的筹措

5.8.1运维费用估算可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指导价》(暂名)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指导价》(暂名)未出台前,可按照《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与投资指南》估算运维费用。

5.8.2应根据重点运维对象和其它运维对象分类估算运维费用,并制定运维资金计划和使用方案。

5.8.3运维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负责,应把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宜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机制,建立运维资金长效保障机制。

6规划成果

6.1规划文本

6.1.1规划文本的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管理规划、规划保障措施、结论与建议等。

6.1.2规划文本应对规划的意图、目标和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6.2规划图纸

6.2.1规划图纸绘制应使用近期测绘资料,且比例合适、标注齐全、内容准确、界线清晰、重点突出。

6.2.2行政区划图、城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应标明村庄分布。

6.2.3水功能区划图应标明河流水系、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等级和分界点。

6.2.4污水治理现状图应以乡镇为行政单元表示,内容应包括地形、水系、村庄治理设施点位、水环境区划、水源保护区、敏感区域范围等。

6.2.5村庄治理规划图应以乡镇为行政单元表示,内容应包括地形、水系、村庄治理设施规划点位、水环境区划、水源保护区、敏感区域范围等。

6.2.6村庄治理设施规划点位应以水源保护区、敏感区域范围等分类表示,并明确点位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等)。

6.2.7治理设施运维规划布局应围绕运维标准化、运维站长制、运维半小时服务圈、站点规模等分类表示。

6.3附件

6.3.1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报告。

6.3.2规划说明书应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论证、规划文本解释等。

6.3.3基础资料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水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主要内容及批复摘要;村庄人口、集中度、卫生设施、工业企业、餐饮、养殖、用水量、污水排放等基本信息资料;区域水环境、污水治理现状资料;水质检测/监测资料等。

6.3.4专题研究报告是在编制过程中为了提高规划科学性,根据需要对某些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所取得的成果总结。

7规划管理和实施

7.1规划编制应结合县域实际,从加强组织领导、保障项目投资、规范项目建设、加强技术支撑、加强运营监管、强化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

7.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项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或明确规划编制的牵头管理部门,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7.3县级政府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申请省、市相关经费补助,同时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化经费筹措模式。

7.4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和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5应按规划要求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保证与经济建设同步或合理超前发展;逐步完善投资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确保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目标的实现。

7.6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总结,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处理。

7.7规划调整应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附录编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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